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版国安法,即日起公布施行

2020-06-30

据凤凰网、央视新闻联播、新华网等媒体综合消息,中国人大已于6月30日上午通过香港国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已于2020年6月3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版国安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闭幕,会上以全票162票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新华社已于当日公布了香港国安法全文,见文末附件。


据新华社6月30日消息,中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6月29日的会议中作了“香港国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也向会议作了关于“香港国安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提出了草案建议表决稿。


中国人大委员长会议随后将草案建议表决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视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港版国安法


6月30日,中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香港版国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据悉,外界持续关注“港版国安法”立法的消息,此前,根据中国人大法工委早前公布的草案说明,中央人民政府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近日香港建制派消息人士透露了关于国安公署的细节。


据报道,公署由一名公安部副部长领导,职级属副部级官员;初期公署可以暂驻在解放军驻港部队军营之内。


根据此前香港政圈的消息,“港版国安法”正式通过后,香港亦会宣布,于7月1日零时零分刊宪,法例即时于香港正式生效和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内容,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法律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要求,即依法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于6月30日下午作出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标志性法律,将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香港国安法”已于今晚(6月30日)刊宪生效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并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当晚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发布新闻公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即日晚上23时正式生效。


在公报中,香港特区政府表示,按《决定》规定,“香港国安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有关公布已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并于今晚(6月30日23点)刊宪生效。


香港逾110万市民签名支持“港版国安法”


据了解,香港各界撑国安立法联合阵线6月24日正式成立并发起首项活动,于6月24日至6月31日在香港多区设置街站收集市民签名支持“港版国安法”,得到大批市民积极响应。


多位特区政府官员也到街站参与签名,呼吁市民支持涉港国安立法,停止“黑暴”和“揽炒”,让香港早日重回正轨。


香港各界撑国安立法联合阵线表示,三日来在香港多区设置超过2000个街站,收集到逾73万个市民现场签名以及逾40万个网上签名,共有近114万名香港市民表示支持。



香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及多名政府主要官员都有到各街站签名,为街坊们打气加油,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联合阵线称,希望通过签名行动,凝聚香港市民撑“港版国安法”的力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香港稳定繁荣。


香港各界撑国安立法联合阵线上周日正式成立,发起人达2063位,支持团体及企业有788家,旨在支持“港版国安法”立法,堵塞香港国安法律漏洞,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港人安居乐业。


怂了?黄之锋等多人退出“港独”组织


从已释放出的草案内容看,就执行层面而言,这次是从中央到港府的双重职责。具体到特区内部,则是从特首、警务处到检控部门,衔接紧密。


在国安法利剑之下,一众乱港分子纷纷怂了...


6月26日,“祸港四人帮”之一的香港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发表声明,声称自己已年届80,会“从公民及政治工作退下来”。香港《大公报》27日发文称,陈方安生甘当“逃兵”,是反对派阵营倒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引发强烈震动,相信类似事件将陆续有来。


“香港独立联盟”召集人陈家驹6月28日就在脸书发文,承认自己已经离开香港,并为自己“没有为香港独立做到以死相搏”道歉。


港版国安立法进入最后阶段,乱港分子黄之锋6月30日在社交媒体上宣布辞去“香港众志”秘书长,并退出“港独”组织“香港众志”。此外,据香港电台报道,罗冠聪及周庭也宣布退出“香港众志”。


报道称,黄之锋在社交媒体上声称,在涉港国安立法下,他“没有办法确定明天”;周庭声称未来无法参加“国际连结”工作;罗冠聪则声称“难料自身安危”。


黄之锋6月28日称,他获得消息说,港区国安法正式通过后,香港执法方面7月1日就会拘捕他和黎智英。


6月29日,由黎智英创办的“港独”媒体壹传媒股价再度急挫,最多下跌10%,创下0.09港元的历史新低,沦为“仙股”(股价只有几分钱的股票)。


6月30日,由梁颂恒担任发言人的“港独”组织“香港民族阵线”也在社交平台宣布,即日起遣散包括发言人在内所有香港地区成员。(不过,据香港电台报道,梁颂恒在宣布遣散所有香港地区成员后,仍声称台北及英国分部“会接手工作”。)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是中国人的香港。这一点,将永远不可能再改变。


港版国安法的主要内容(法案全文见文末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共66条。这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1)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4)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1)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2)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1)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分6节,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2)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3)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4)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法案还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法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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